主要职责

    来源: 时间:2007-07-21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3号)精神,设立锡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为锡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金融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机构发展的办法和措施。 

     

      2.组织实施全盟金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动全盟金融业发展;研究分析金融形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3.配合国家、自治区金融管理部门对我盟金融机构及金融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指导各类与金融业有关的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搞好行业自律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机制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5.承担与驻盟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推动金融企业在我盟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6.指导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注销关闭提出意见,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

      7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上市前期改制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出初审意见;配合证监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导我盟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工作,化解上市公司相关风险;指导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规范发展;管理盟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市场。

      8.负责管理政府融资平台,协调投融资平台落实融资方案,组织实施对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投资评价、还款落实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和督查工作

      9.负责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协调金融机构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的评级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10承担对全盟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初审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和注销,协助自治区金融办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活动并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11承担对全盟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盟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初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安排使用并监督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

      12负责全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信用制度,整合信用服务资源,监督管理征信机构及相关征信活动,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对信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3承办行署和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金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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