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锡林郭勒监管分局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来源:金融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6-12-22

     

      锡金办发〔2016〕6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加快我盟普惠金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让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普惠金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推进、与全盟信用体系建设同步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立足我盟实际,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盟人民为宗旨,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增加广大群众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明显增强,金融服务满意度显著提升,让小微企业、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盟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区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苏木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牧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贷款覆盖率。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农牧业保险参保户数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提高小微企业、农牧户信用档案建档率。明显降低金融服务投诉率。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多层次普惠金融组织体系。

      1.鼓励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恢复或增设分支机构。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各自优势,建立适应“三农三牧”和非公经济发展的专营机构和运营机制,健全向“三农三牧”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农村牧区地区机构网点布局,稳定现有县域网点,拓展苏木乡镇服务网络,严格限制现有苏木镇网点撤并,提高农牧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2.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扶贫攻坚中的优势和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利用开发金融优势,支持我盟扶贫开发、现代农牧业、棚户区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支持农发行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综合开发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为农牧业发展提供期限长、成本低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3.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牧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牧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坚持市场化原则和股份制方向,坚持服务“三农三牧”、中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力争到2018年,我盟农合行、农村信用社全部转制农商行,打造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服务优质、特色鲜明,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农村金融机构。

      4.积极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和当地优质企业发起设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组织等贴近“三农三牧”、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小微金融机构。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村规模化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5.有序发展合作金融。加强农村牧区便民金融服务点和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组织建设,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在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的基础上,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资金互助组织健康发展。

      6.稳步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充实拟上市企业后备库,对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加大培育力度,及时帮助解决培育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上市进程。加强与证券公司的沟通联系,争取条件成熟的企业在“新三版”挂牌融资。加强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交易中心的深度合作,争取更多的企业挂牌融资。

      7.完善多种形式的农牧业保险体系。引导保险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保险机构稳步推进县域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保险市场,形成覆盖农村牧区多层面、多形式的保险业发展格局。

      8.构建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切实加强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为普惠金融发展搭建重要发展平台。

      (二)积极创新普惠金融服务。

      1.发挥信贷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积极争取人民银行增加地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额度,重点支持“三农三牧”和中小微企业。利用国家支持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叠加机遇,争取信贷规模和支农再贷款额度,扩大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业跨区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不断增加资金投放能力。

      2.努力扩大资本市场融资规模。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场外市场进行再融资。采取“政府牵头、企业自愿、集合发行、统一担保、市场运作”的融资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探索期货市场与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对接,推动我盟优势绿色农畜产品纳入期货品种。

      3.切实完善和提高农村牧区保险保障功能。加强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补贴标准,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和品种,力争把我盟主要农畜产品(肉牛、肉羊等)纳入保险补贴范围。着力发展农村牧区小额人身保险、住房保险、农牧机具保险、农牧民养老和健康保险及农牧民意外伤害保险等“三农三牧”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开展涉农涉牧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牧民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探索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保险和农牧业大灾风险保险分散机制,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牧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4.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镶黄旗牧区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草牧场资源的确权登记、搭建流转交易平台,推进价值评估、抵质押处置等配套工作,有效盘活农牧民实际拥有的担保物权和资产收益权,激发更多的信贷产品创新。积极探索涉农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建立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适合中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包括保险、证券、理财、租赁、信托等综合性的普惠金融服务,积极满足投资、消费等方面的金融需求。

      5.提高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把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用评级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激励措施。引导和调动更多信贷资源投向特色优势产业、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设施装备和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继续加大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等贴息贷款的支持力度,努力扩大覆盖面。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门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额信用贷款和民生领域的资金投放。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为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提供依法合规、操作简捷、成本适当、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

      (三)健全综合性普惠金融政策体系。

      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考核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专营机构,进行单独考核。完善以财政、税收、货币和产业政策有机结合的长期化、制度化的农村牧区金融和小微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强财政与金融合作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切实改进对农牧民工、农村牧区妇女等群体的金融服务。充分利用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措施增加普惠金融资金来源。适度放宽涉农涉牧、小微企业、扶贫等普惠贷款风险考核监管的容忍度,提升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的积极性。加强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建设,积极为“三农三牧”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等金融服务。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到县域、苏木镇和偏远农牧区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四)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深入推进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加大普惠金融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以及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创业农牧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使其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2.培育公众金融风险意识。以金融创新业务为重点,针对金融案件高发领域,运用各种新闻信息媒介开展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的观念。重点加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和消费。

      3.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责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完善普惠金融发展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引导普惠金融产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资金的联动作用,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普惠金融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鼓励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空白旗县设立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国有资本的扶持作用,建立覆盖全盟,适合多层次融资增信需求,分工配合、上下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监管有力、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的全盟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提高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服务的能力。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对盟级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提升再担保的服务能力,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加快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助农金融服务点的功能和作用,依托新农合、新农保代理渠道和电子化平台,通过在农村牧区卫生所(室)、供销社、便利店、电信移动网点等设立惠农服务点,为持卡农牧户提供查询、转账、取现、自助还贷等基础金融服务。完善支付清算体系,推进支付清算系统在农牧区延伸,确保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网点全部接入支付系统,畅通农村牧区支付清算渠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账户开立、支付结算、存款类产品、外汇兑换等基础型金融服务,扩大POS机、ATM 机布设范围,大力推广网银支付、手机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重点市场非现金支付业务全覆盖。

      (四)加强诚信社会和信用体系建设

      扩大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级体系试点地区范围。大力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建设,拓展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加强金融机构诚信意识,促进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步伐,扩大金融信用征信基础数据库覆盖范围。

      (五)强化金融人才支撑

      通过引进、培养、培训等途径,建立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的金融人才专业队伍。一是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快速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二是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培育方案,加快培养本地金融人才队伍。三是加强对全盟各级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运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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