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锡林郭勒监管分局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实施意见

    来源:金融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6-12-22

     

        锡金办发〔2016〕63号

        各旗县市(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各旗县市支行,锡林郭勒银监分局二连浩特、多伦、西乌监管办事处,各盟级金融机构: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内政发〔2016〕28号)精神,为有效激发投融资活力,增强企业流动性,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发展融资难题,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信贷投放适度增长,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求

      (一)提高信贷投放效率。各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梳理各项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积极调整优化与当前实体经济需求不相适应的信贷政策条款。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要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根据资产质量、风险管控能力及地区信用环境,选择贫困旗县和自治区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旗县,下放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审批权限;根据涉农涉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生产经营规律确定贷款期限。对于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扶贫开发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需求,要按照用途与期限相匹配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二)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牧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草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支小和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各地区要加快农村牧区“两权”确权登记颁证进度和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收储的专业化服务机制。

      (三)推动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区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和分险管理优势,使小微企业和农牧户在无需抵押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信贷支持。

      (四)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县域新增存款用于当地,鼓励辖内金融机构增设县域分支机构,拓展苏木乡镇服务网络。对创业创新型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投贷联动融资服务。加强对消费领域的金融信贷支持,促进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二、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一)切实解决好企业续贷问题,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到期无还本续贷、提供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按经济周期运行规律,创新还款和续贷衔接模式,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完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实施细则,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丰富业务品种。

      (二)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根据客户敏感度、产业特征、市场竞争等实施精细化定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以贷收费、不准存贷挂钩,不得以借款人非自愿申请的承兑汇票代替贷款发放。

      (三)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各金融机构要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企业融资链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中介机构要公开收费项目、取费标准,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金融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的,依法进行查处。支持银行业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

      (四)综合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

      三、加强银担合作,撬动信贷投放

      (一)加快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多层次、专业化融资担保服务网络。壮大盟级担保公司实力,发挥规模优势,2年内将金盛公司打造成注册资金5亿元的骨干担保公司。支持空白旗县设立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组建盟级农牧业担保公司,建立全盟政策性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有效解决“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创新银担合作模式。加强与内蒙古再担保集团公司的业务合作,充分运用内蒙古再担保集团公司“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再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五位一体风险分担新型银担合作模式,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作用,提升盟旗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我盟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水平。

      四、大力发展多渠道融资,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一)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积极引进上市公司落户我盟,大力推动创新性、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赴新三板挂牌,推动公开转让股份、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方式,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引导和推荐优质企业到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型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银行票据和信托产品等进行融资。

      (二)认真执行和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和《锡林郭勒盟推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2016-2018)》(锡署办发〔2015〕230号)中明确的相关费用补贴政策,对企业上市挂牌产生的费用给予奖补。

      五、做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货币政策的有效衔接

      (一)加快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步伐,通过设立现代牧业、口岸、交通、文化旅游等产业投资基金,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控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实体经济。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政府性债务主动进行展期和重组,加大以新债换旧债的力度,减轻财政负担。对信贷投放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性存款支持。

      (三)落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费政策,降低金融机构在资产接收和资产处置中的成本和税负。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对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六、加大金融政策落实力度

      (一)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管理部门要完善金融机构评价办法,建立以金融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实效和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度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与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挂钩,并作为效能考核重要依据。要定期开展金融机构降准降息释放流动性使用效果专项监测,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对接。各级金融办要与同级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对落实金融政策有力、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表扬,对落实金融政策不力的金融机构,联合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督促及时整改,未见成效的通报至其上级机构。

      (二)落实金融机构综合绩效考核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规模、利润、中间业务等指标,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核指标,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考核,避免单纯追求效益、盲目追求规模的短期行为。

      (三)完善实体企业流动性统计监测制度。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财务规定和行业监测规范,将各类贷款企业财务、税务、债务、贷款使用情况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根据贷款真实用途,准确开展企业流动性统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监测、检查、考核,确保数据准确,更好地服务于建立财税金融调控政策机制,完善调控政策体系。

      七、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一)各金融机构要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用足用好贷款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和户数等政策,盘活沉淀在低效领域信贷存量,提高资金周转速度。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利用好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通过回收再贷、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以及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二)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机制,成立由法院、公安、国土、住建、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有关金融机构及评估机构等组成的旗县市(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代表地方政府全权协调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高效有序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八、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切实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司法部门要公正执法,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处置不良贷款进程,免除处置过程中有关费用。探索建立不良贷款处置的尽职免责制度,确保处置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历史遗留的债务和担保问题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通过当地政府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对兼并重组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给予支持。加快全盟信用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嘎查村、信用苏木乡镇创建活动。积极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着力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加强考核指导和跟踪督办,帮助企业增强流动性,促进全盟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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