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金办发〔2016〕6号
各旗县市(区)金融办,盟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自治区金融办《关于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内金办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担保机构申报起止时间
2016年1月27日—2016年2月20日
二、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所在地旗县金融办提出许可证换证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其中,锡市金融办负责民生、瑞祥、正宇三家民营担保公司的换证初审工作,盟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由盟金融办负责初审。旗县金融办于2016年3月1日前将辖内通过初审的融资担保机构资料上报盟金融办。盟金融办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换证要求的,报送自治区金融办核准,由自治区金融办出具换证意见。
三、其他事项
(一)旗县金融办应通过电话、信函、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将换证时限、审核要求等相关事宜通知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确保换证工作及时完成。
(二)旗县金融办对申请换证机构逐户进行专项检查。
(三)换证专项检查与201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工作一并开展,接受本次换证专项检查的机构不再参加当年集中开展的年度考核工作,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务于规定时限内提交换证相关资料,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申请其它许可事项变更的融资担保机构,请在申请换证时一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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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7日